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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政务服务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现将《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市政府审改办
2018年9月30日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政务服务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北京市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函〔2017〕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组织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服务的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本办法适用于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条 各级政府审改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依据权力清单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报请本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开。其中,区级、街道(乡镇)事项清单还应先报请上级政府审改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条 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事项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的全市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库。事项管理系统作为市统一行政审批管理平台(含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审批部门业务审批系统和需要使用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信息的其他系统的事项数据来源,确保政务服务事项信息数据同源。
第四条 事项清单分为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基本目录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事项状态、设定依据、实施机构、行使层级、权限划分8个要素。实施清单要素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咨询途径等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必备要素。基本目录由各级政府审改部门负责管理,实施清单由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按照国家编码规则对每个政务服务事项赋予唯一编码,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包括基本编码和实施编码。
第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除因涉密和场地限制等特殊因素外,均应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和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经批准暂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开展网上办事时不得关闭线下办事渠道。
第七条 办事指南是在实施清单标准化基础上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主体、依据、流程、材料、注意事项等内容所作的指导性说明,并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方应共同遵守的规则。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办事指南统一模板,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素编制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决定对事项进行调整或事项要素进行修改的,以及事项或事项要素的相关依据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应登录事项管理系统按以下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对相关事项要素进行修改。
(一)对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或对事项要素进行修改的,市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在作出调整修改决定或接到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印发的事项调整修改决定文书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调整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审改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对区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或对事项要素进行修改的,区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在作出调整修改决定或接到调整修改决定文书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调整修改后提交区政府审改部门和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其中,办理时限、通办范围、收费标准、中介服务、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批准形式9个要素修改后应先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再提交审核。
(三)对街道(乡镇)、社区(村)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或对事项要素进行修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作出调整修改决定或接到调整修改决定文书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调整修改后提交区政府审改部门和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四)市级垂直管理的区级部门需要对本系统事项进行调整或对事项要素进行修改的,应在作出调整修改决定或接到调整修改决定文书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事项管理系统进行调整修改后向市级部门提出调整或修改申请,再由市级部门提交市政府审改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拟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应按照《北京市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先向本级政府审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决定文书后再登录事项管理系统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调整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条 各级政府审改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提交事项调整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政务服务事项或事项要素调整的审核意见。对于其中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事项管理系统中对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提交的事项调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在市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相关市、区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和进驻的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本部门事项办事指南。政务服务事项或事项要素动态调整完成后,事项管理系统应自动提醒相关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办事指南予以公开。各部门应确保所公布的办事指南内容与事项管理系统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改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出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进行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要素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事项管理系统和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类事项的动态调整,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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